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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有十大重要创新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8月2日公告发布,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4日记者获悉,此次修订的版本共有十大重要创新:


(相关资料图)

1.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明确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必要的延伸调查处理。

3.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顽疾,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增加禁止在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停放要求,并明确将蓄电池放置和充电纳入禁止范围,在第一百条设置罚则,同时在第九十七条设定物业服务人“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4.根据深圳实际,明确小型消防站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定性,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劝阻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

5.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调度。

6.新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联动机制,实行消防报警和急救中心应急合作。

7.《条例》第九十五条增设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形的“双罚制”处理,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在《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处罚种类和范围。

8.《条例》第九十六条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其管理单位设置比一般单位更重的罚款处罚,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

9.明确市、区政府加强消防救援职业教育,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强化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建设。

10.对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在《消防法》基础上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同时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特点,解决部分场所在被临时查封后坐等届满解封等情形,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直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旭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詹锡伟

校对 | 张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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