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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发布实施办法!事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为健全雄安新区医疗保障制度,雄安新区发布《河北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眼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通过建立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大幅提升医保待遇水平。

在基本参保缴费方面,《办法》提出,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含生育保险)。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基本医保待遇方面,《办法》提出,在新区设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900元,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8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85%-93%。政策范围内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

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生育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生育的,补缴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更高的门诊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文件:河北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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